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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》学习资料 |
[ 来源: | 作者:admin | 发布时间:2026-06-18 | 浏览:2090次 ] |
(2005年9月29日通过;2012、2017、2020年修正;2023年9月27日第二次修订。) 一、总则 - 适用范围: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监督管理;法律、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。 - 核心原则:党政同责、一岗双责、齐抓共管、失职追责;安全第一、预防为主、综合治理;“三管三必须”(管行业、管业务、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)。 - 责任主体:生产经营单位是责任主体;主要负责人(法定代表人/实际控制人)为第一责任人。 二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- 制度与机构: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;高危行业(矿山、金属冶炼、建筑施工、运输、危险物品)必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员;其他行业按规模配专职/兼职安全员。 - 资金投入: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,专款专用,成本列支。 - 人员管理:主要负责人、安全员、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;全员安全教育培训,新员工“三级安全教育”。 - 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:双重预防机制(风险分级管控、隐患排查治理);重大风险、重大隐患登记建档、动态管理、上报。 - 重点行业特殊要求: - 煤矿:隐蔽致灾因素普查、瓦斯/水害治理、防火与自然发火监测预警。 - 燃气:餐饮等行业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并正常使用。 - 发包/出租:不得发包/出租给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,签订安全管理协议。 - 标准化与信息化: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、信息化建设,动态管控风险、处置隐患。 三、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- 权利:知情权、培训权、防护权、拒绝违章指挥/强令冒险作业权、紧急避险权、索赔权、建议权、举报权。 - 义务:遵章守纪、正确佩戴使用防护用品、接受培训、报告隐患/不安全行为。 四、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- 政府职责:县级以上政府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,建立投入保障制度,纳入财政预算与绩效考评。 - 监管体制:属地监管为主、分级监管结合;乡镇(街道)、园区管委会明确机构/人员,赋予监督检查权。 - 新兴行业监管:县级以上政府及时确定新兴行业、领域监管部门。 - 社会监督:鼓励社会监督员、专家参与;村(居)委会报告隐患/违法行为;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。 五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- 应急准备:县级以上政府制定事故应急预案;生产经营单位编制预案并演练,高危行业每年至少1次。 - 事故报告:事故发生后,单位负责人1小时内上报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,不得迟报、漏报、谎报、瞒报。 - 调查处理:事故调查分级负责、依法依规、实事求是、科学严谨;落实四不放过(原因未查清、责任人未处理、整改未到位、人员未教育不放过)。 六、法律责任 - 生产经营单位:未落实主体责任、隐患未整改、无证上岗等,罚款2万-100万元;情节严重责令停产停业整顿;构成犯罪的,追究刑事责任。 - 主要负责人:未履行职责致事故的,处上一年年收入30%-100%罚款;构成犯罪的,追究刑事责任。 - 监管部门及人员: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、徇私舞弊的,依法给予处分;构成犯罪的,追究刑事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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